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1〕5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对在建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和现场实体检测。
第三条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监督和指导。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应组织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保证对监督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应对检测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独立保存。
第六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明确工程监督检测负责人、监督检测报告审核人及批准人。监督检测报告审核人及批准人的任职资格应满足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