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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3〕116 号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1〕16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178 号)等,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开展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明确提出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和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有一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以进定出、进大于出、优化布局、提升质量”的原则,严格管控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的,均要在本年度内按规定补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确保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到位。
        二、明确要求,科学开展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筹组织编制、实施本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总体方案”),参照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正负面清单(见附件),严格管控“耕地转出”范围,加大优质耕地转进,合理确定“耕地转进”、“耕地转出”规模,按照不小于“耕地转出”规模的1.2 倍安排“耕地转进”项目。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编制2023 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原则上于2023 年6 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总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要求及时纳入省级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备案。未纳入年度总体方案的,不得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擅自将耕地转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实施中,有以下情形的可按要求处理。
        1、在年度总体方案批准前,因设施农用地项目特殊建设需要,在承诺纳入年度总体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编制耕地进出平衡专项方案备案。
        2、确因涉及农民意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耕地转出”、“耕地转进”项目在年度内实施有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总体方案调整后,原则上可在9 月底之前申请一次备案调整。
        3、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用地报批前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耕地进出平衡系统中挂钩与淹没区耕地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在用地报批前足额落实恢复耕地的,可以申请使用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落实。
        4、对上一年度自然资源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图斑,采取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方式进行整改的,在省级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的“督察整改销号模块”中报备问题图斑以及用于挂钩销号的“耕地转进”项目地块。用于挂钩销号的“耕地转进”项目地块,需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并确认为长期稳定利用的现状耕地,不得与本年度总体方案的“耕地转进”项目相重叠。
        三、统筹谋划耕地恢复,稳慎推进“耕地转进”实施
        各地要结合区域内耕地资源,系统整体谋划“耕地转进”项目与耕地占补平衡、全域土地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