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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