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县行政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负责维护。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市级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等级与《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对应。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涉及两个区、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气象局负责为各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市级事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报告。
第十一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已达到市级专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