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
第四条第三款“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旅游、人防、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 维护广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场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场区域内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人员、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场区域为智能卡口以内道路和落客平台,以及规划设计范围内的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
第四条 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广场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的泰山广场管理机构负责规划设计范围内的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用设施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广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搞好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各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人员现场巡察,昼夜值班,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维护广场秩序。
在广场内举行聚会、游行、示威,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六条 广场区域内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扰乱汽车站点、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敲诈勒索、坑蒙拐骗;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照(证)经营、店外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
(二)拦截、尾随旅客介绍食宿、乘车或兜售物品;
(三)高声或使用扩音设施招揽顾客;
(四)强接顾客;
(五)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六)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七)出租汽车非法揽客、宰客、拒载、不打表等违规行为;
(八)非营运车辆从事载客、载货经营。
第八条 广场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