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金华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划定金华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含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同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管道的压力分级,按以下确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为保护燃气管道和其他管道建设的需要,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燃气管道要统一纳入综合管道管理中,相邻管道间的最小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输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