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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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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绍市土资200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1)按房地一致的原则,地上建设物、构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同时转移并办理过户手续。(2)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途径改变所有权性质,不能直接变更权属登记。

2、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裁定抵偿问题,199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