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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及其所属在汉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规定,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框架,增强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及各企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相衔接,与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和专款专用,通过二次补偿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衔接。

二、资金筹集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参保人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助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补助,原则上优先保障发生高额费用、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分级诊疗、合理就医。具体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