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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潍财综〔2022〕3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体局(教育分局)、发改局(经发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保障广大干部职工保教费报销需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补充如下:
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退休(有退休证),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保教费报销政策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2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