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市建建〔201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有保证,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扬尘治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