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传承,弘扬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改善,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当代使用价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相应的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商务、水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等技术支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多元探索保护优先前提下的综合改善和活力运营路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各类违法行
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空间环境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四)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
第九条 各类保护对象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布或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布。
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并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保护规划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管控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界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依法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公布和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各类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包括基本信息、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保护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安全防范和修缮工作。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历史风貌特色的轻微修缮,
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要求依法依规实施。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保护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及使用性质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及历史建筑修缮时,鼓励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尽可能与原有的风貌、建筑技术工艺和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
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
标志牌应当在各类保护对象批准公布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能力。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倡导对徐州历史文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