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在吸引人才、集聚人才、引导人才、激励人才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为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规范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设置管理原则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引导紧缺急需人才到艰苦一线干事创业。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主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是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主体,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承担特设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因需设岗原则。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前工作急需和长远发展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特设岗位的等级和数量,不得因人设岗。特设岗位完成阶段性任务或达到规定最高年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核销。
(三)条件程序控制原则。事业单位选聘特设岗位人员要坚持条件标准,坚持程序,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设置方式和范围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准的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3%。
特设岗位原则上设置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特设专业技术岗位应设置在十级及以上岗位,市州及以上所属事业单位特设专业技术岗位应设置在七级及以上岗位。
特设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在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的,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准的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0.5%。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单位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的;
2、承担国家、省阶段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的;
3、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单位紧缺高层次专业人才的;
4、根据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引导优秀人才到重点领域、基层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5、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三、申报程序
(一)拟定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应经民主程序和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拟申报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含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特设岗位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审核确定。
(二)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报告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审核表》(附件1),重点报告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基本状况、现聘人员状况、拟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设置特设岗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三)核准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中,特设管理三级、四级岗位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需逐级报省人社部门核准。
特设管理岗位人员选聘中涉及领导人员职务聘任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四、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的基本要求。
(三)工勤技能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考评(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管理
(一)事业单位新聘用的特设岗位人员,除国家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