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2014-12-07 杭建法发〔2014〕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规范建设系统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后行政执法行为,理顺层级执法边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边界
根据《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及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开发区下放事项目录,凡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及其涉及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步下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住建局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城乡建设违法行为。
市建委主要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查处市区范围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建设违法行为及委级以上领导批示的重大城乡建设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避免行政执法缺位和交叉执法。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
各区住建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下放的权力事项种类和数量,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要有明确和健全的具体机构承办。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承办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须持有相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组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受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特定编号的公章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进一步深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继续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化解执法矛盾。在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行说理性执法文书,做到明之于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