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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知〔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利导航管理,规范专利导航活动,节约创新成本和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创新活动和企业经营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二)基本原则。专利导航工作坚持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成果共享与风险防范相结合,遵循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有效促进创新资源高效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一体部署、深度融合。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导航工程,统筹推进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培育,遴选推荐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完善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和共享。

(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开展本行业专利导航工作,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数据等保障性资源,积极运用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专利导航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区域专利导航工程,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强化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编制、经费管理、载体布局、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工作,引导支持创新主体自主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区域专利导航工程计划。

三、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导航项目及财政资金资助的专利导航项目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报备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成果可以共享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求,可以在如下情形自行组织或委托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1.重点区域规划;

2.重点产业规划;

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

4.重点人才遴选引进计划;

5.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

6.涉及区域产业其他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决策。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出资,实施和推广专利导航项目,将专利导航融入创新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机制。创新主体自主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人才遴选引进、重大经营管理等创新决策所开展的专利导航活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予以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实施过程

1.确定承担主体。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开展专利导航能力,建立完整的专利导航质量管理制度,对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质量负责。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2.项目过程控制。专利导航应当依据《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管理应用开展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按照需求分析、团队组建、方案制定、信息采集处理、质量控制、成果产出、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并实行闭环管理。

3.成果质量管理。专利导航成果应当客观、严谨、实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工作报告及专利导航数据库、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以及相应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

(1)专利导航工作报告。报告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项目需求分析、信息采集范围和策略、数据处理过程和方法、专利导航分析模型和分析过程、结论和意见等内容;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内容。

(2)专利导航数据库。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专利信息和非专利信息检索的数据库类别及范围、检索策略及检索式、检索获得的原始数据等内容。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专利数据进行标引、整理、加工,形成具备检索、统计、预报等功能的专题数据库,并能定期更新维护。

(3)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主要包括产业链鱼骨图、产业区域分布图、重大项目分布图、重点企业(人才)分布图、产品品牌分布图等内容,图谱集可根据实际需求做调整或延伸。

(4)其他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主要包括在政府投资决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规划制定和其他类型应用实施推广中取得的成果。

四、服务支撑

(一)专利导航服务支撑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体系,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数字化管理应用和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大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加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市场,引导支持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建设。

(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1.组织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和“一产业、一基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

2.建设主体。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或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作为具体承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联盟和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建设。

由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作为承建主体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须联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或知识产权联盟共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经费、人才、项目等方面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予以支持。

3.建立条件。建立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区域相关产业基础扎实,工业生产总值居全国或全省前列;

(2)具备实体化运行条件,从事专利导航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3)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数据资源库,具有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

(4)具有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办公场地等基础条件;

(5)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成果运用工作机制;

(6)近三年未发生较大质量、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运行要求。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承担下列公共服务:

(1)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2)面向全省有序开放产业专利数据库、产业图谱等专利导航成果;

(3)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提出差别化制定或调整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的建议;

(4)宣传普及专利导航知识及政策标准;

(5)推动开展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推送宣传典型案例;

(6)培养孵化专利导航人才团队;

(7)系统集成专利导航基础数据资源,开发普惠性的专利导航工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