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8〕3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园区、西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精神,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发挥电子显示屏在宣传“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作用,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现将《衢州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文明办
衢州市规划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交通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文广新局
2018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精神,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发挥电子显示屏在宣传“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作用,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片区之间的交通干道边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各类显示装置。
用作店面招牌下沿LED电子走字屏,按《
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店面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利用交通工具载体作流动广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涉及交通安全审批管理和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监管和涉及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所搭载的电子显示屏日常监管;
市宣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益广告内容审核和涉及公益广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播放影视剧等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中违反市容市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电子显示屏由市交通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柯城区、衢江区、绿色产业集聚园区、西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应纳入其中。已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未将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其中的,应当单独编制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
第七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电子广告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电子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与建(构)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一)遮挡或者干扰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
(二)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电子显示屏;
(三)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的;
在高层建筑裙楼强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大型商业体或者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对设置数量实行严格控制:
(一)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商业体项目可设置一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体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
(二)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允许设置一块;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四块。
第十一条 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电子显示屏外沿不得外凸,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嵌入墙面式设计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独立设置的,方可批准独立设置,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同意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必须严格遵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公益性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事先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报告、场地使用协议、设置规划形式等相关资料,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实行并联审批,一次收文、联合办理。涉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