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07〕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境内聘任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人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建设应当列入当地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据行政村的分布、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第四条 护林员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主要从事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林木采伐的监督及野生动植物的管理、林地管理等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第六条 聘用护林员由村(居)两委组织推荐,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批准,颁发聘书和《护林员证》,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在应聘期间应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签订合同,明确管护山场、范围、职责、报酬及奖罚办法。《合同书》一式3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村(居)民委员会、护林员各执一份。
第八条 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或佩戴管理袖章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第九条 护林员报酬可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护林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