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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聊发改农经〔202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聊城市发改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7-12规定,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12月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6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我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根据《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聊城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水利局

2021年6月1日



聊城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我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务实管用、便捷高效”、“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各方协同、创新模式”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适用于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

2.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纳入简易审批范围。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县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实施。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村庄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初审、转报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项的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庄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县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申报范本。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谋划实施项目时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提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第六条 确定项目法人单位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

第七条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简易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项目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建后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鼓励其编制时采用表单方式明确内容,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章 优化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纳入简易审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申请报告需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采取区域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不涉及占用土地的及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他类型的项目,由各地依法研究。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实施的,赋权机关与乡镇(街道)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第四章 招投标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