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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充分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管线(不包括油气管线、国防军用管线)和管线共同沟、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建立覆盖我市市区、通用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新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区级平台,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三、组织机制

  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收集、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作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资金、人员,完成各自产权所属管线的普查、补测补绘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发改、规划、城管、城投、经信、广播电视、财政、保密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

  四、普查内容

  抓好普查全覆盖工作,重点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一)基础信息普查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摸清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数据报送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及时向对应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机构提交符合标准的数据。

  六、数据查验

  普查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牵头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数据查验工作。数据查验采用初步查验和抽样调查两种方式开展。

  (一)初步查验。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牵头,对各管线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数据对比后可能存在的重合、错位等情况进行查验。

  (二)抽样调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区两级平台设立机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路段和管线点进行实地测量,通过对比得出查验结论。

  各管线产权单位应根据两种查验结论对各自管线数据进行及时整改。

  七、信息系统设置

  设立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下设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4个区级子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平台)和排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管线共同沟等专业子平台(以下简称专业子平台)。由市建委作为市级平台设立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市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区级平台、专业子平台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其中区级平台由相应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所属机构设立;排水子平台由市城管委设立,其他专业子平台由相应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设立。区级和各专业子平台均应向市级平台提交管线信息数据。

  八、信息系统完善

  规划部门应在城市道路地形图(比例为1:500)更新后即时将数据信息提供给市级、区级平台和排水子平台。其他专业子平台也应根据建设情况及时更新各自平台内的城市道路地形图,并及时校验和修正管线数据。

  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向市级、区级平台提供能即时将经纬度坐标转换为杭州本地坐标的方法,为各单位日常数据的共享传输创造必要条件。

  九、信息数据更新

  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建立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因管线新建(扩建)、迁移(改建)、应急抢修、闲置废弃等致使相关数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即时调整更新专业子平台数据,并及时向对应的市级、区级平台提交更新数据。

  十、信息数据交换

  地形图数据的交换及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首次提交所属管线系统性全盘数据时,应采用移动介质形式;后续数据即时动态更新,经加密后通过互联网传输。

  十一、信息共享

  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有共享需求的部门和各专业子平台,满足相关规定的可向市级平台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与市级平台及各区级平台、其他专业子平台、部门间实现信息数据即时共享。

  共享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首次采用移动介质形式,后续数据动态更新,经加密后通过互联网即时传输。

  十二、查询利用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要求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工作需求的原则,按相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区级平台及各专业子平台应制定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利用的相关规定。

  十三、信息保密与安全

  涉及绝密级、机密级的城市地下管线及地形图信息,不纳入市级、区级平台范围;专业子平台也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建设。涉密的地下管线及地形图系统性全盘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在非涉密网络、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他非涉密存储介质中处理。

  市级、区级、专业子平台及规划部门管线信息系统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要求和相关程序建立涉密信息平台、保密制度,明确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保管、销毁国家秘密的程序,并配备具有相应保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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