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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为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援企稳岗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各地要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09年已按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鄂劳社发〔2009〕4号文(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享受了社保补贴政策、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至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和岗位补贴以及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使用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