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鄂工商注〔2016〕4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继续适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023-08-13》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 注字〔2015〕211号、要求,现就全省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义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 注册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 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机制。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 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信用约束的有效手段,是促进 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重要举措。全省工商部门要充分认 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双 告知一承诺”工作职责。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 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 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
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工商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向申请 人书面告知制度。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应依 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 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 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提交核准人员审定。经 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 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办理登记业 务,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可采取短信告知、 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四、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的申请 人义务。从2016年4月1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应按 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署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五、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谁 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16] 2号)规定的告知工作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 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交 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 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 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系 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 省应用。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 送到“共享交换系统”。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 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 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 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委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