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5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近年来,在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处置非法集资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要求和国务院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问题的危害性、严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强化监测预警,全面风险排查
当前,要更加重视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力争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化解非法集资隐患。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度风险排查,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重点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一线把关职责,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深入推动防范工作落实。
(二)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大规范监管力度,在严格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同时,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报告。
(三)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各地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方案,强化各类投融资类机构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企业,进行名单制管理,研究处置对策,加快风险化解进度。
(四)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软件等技术手段,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五)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防范工作,实现苗头管控,使非法集资案件少发生、不发生。
三、讲求方式方法,依法稳妥处置
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讲求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科学研判,分类处理,坚决打击和稳妥处置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金融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严防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明确重点,将投资理财、担保、房地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等领域作为重点,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风险点的管控。
(二)加大跨区域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协调,制定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案件协调程序,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维稳原则落实责任,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依规处置案件,积极稳妥做好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有效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四、坚持疏堵并举,改进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用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市场、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和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开展银企对接,解决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解决银行抽贷、压贷问题,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完善民间融资制度,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全面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让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一)建立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