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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村〔2016〕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9日

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做到 “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农办、市环保、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复核、移交、接收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或配合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运维主管部门代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管理。

(二)专业运维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终端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级组织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三)村自行运维管理模式。由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的,委托单位应当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在村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申请报告的项目,按照有关标准对处理终端设施、管道、检查井等进行现场复核,做好以下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接收。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信息、接入农户名单、化粪池改造名录、主(支)管长度、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建筑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复核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接收,纳入正常运维管理。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二)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三)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按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三)对厌氧池进行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

(六)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做好下列信息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