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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职〔200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教法函〔2021〕22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新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苏教职〔2002〕1号),现就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

(一)五年制高职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二)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可允许转学:

1. 经考核确有特长,转学更有利于其成长;

2.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宜在原校学习,但能坚持学习且不影响他人学习者;

3. 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第四、五学年者;

2. 申请跨专业大类转学者;

3. 民办院校学生申请转入公办院校者;

4. 应予退学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应由转出学校在规定日期内向省教育厅统一报送下列材料:

1. 转出学校的请示;

2. 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3. 经招生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4. 经转出学校审核确认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加盖学校公章)。

5. 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