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明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明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文明旅游工作,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养,努力构筑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建设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明办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文明旅游氛围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以下简称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对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者是指: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行为的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籍公民);
(二)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外发生旅游行为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四条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是指旅游者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
(四)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滥食野生动物;
(五)违反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造成餐饮严重浪费;
(六)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七)违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
(八)违反文化和旅游场所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九)因过度维权、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影响旅游经营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
(十)不顾劝阻、警示,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十二)国家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从业人员是指在江苏省旅游经营单位中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含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导游)。
第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文明行为是指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不尊重旅游者的民族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违反文化和旅游场所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五)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六)未履行宣传引导责任,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放任旅游者发生严重旅游不文明行为;
(七)国家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因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省级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各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实现互通共享。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号码;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九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收集渠道主要包括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协会、文明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媒体和社会。各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收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汇总。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举报机构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