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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衢政办发〔201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预防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合作”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工作体制,强化保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综治、维稳、财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长效机制,提高管控成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二、组织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肇事肇祸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

(一)市政府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负责人和市卫生局、维稳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负责人任成员(见附件2),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为日常协调机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卫生、维稳、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指定专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考核评估和责任倒查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和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分级管理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护送和治疗后送返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内容。

维稳部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和领导批示问题的协调交办及督办。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和医疗救治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作用,负责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及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肇事肇祸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并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矛盾问题和实行考核问责等。

三、预防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和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患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单位的联络,保护被监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不得放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协助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治疗;对出逃和流浪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责领回监护;对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公安部门、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