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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200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二、三、四、六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精神,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二零零五年六月六日



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税收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分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1.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2005年 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个人承受普通住房,继续执行契税优惠政策;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从2005年6月1日起,不得减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