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农规〔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了加强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日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主要农作物的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
第三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包括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是由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试验流程
第五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由牵头单位统一申请,试验方案经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审查合格的可开展品种试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请,试验方案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者按照试验方案要求提交试验种子和标准样品。
第六条 试验种子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后分发各试验承担单位,试验承担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试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报告。
第七条 试验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考察品种试验质量,评价品种的田间表现,记录有严重缺陷的品种,形成试验考察报告。
第八条 在抗病性鉴定试验中,应当设置对照品种,所有鉴定试验点的感病对照品种发病未达到发病要求级别时,应当重新鉴定。在其他抗逆性鉴定试验中,对照品种未达到鉴定试验要求时,应当重新鉴定。
第九条 品种试验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 每个生产周期试验结束后,试验组织单位及时召开年度试验总结会,将品种处理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报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试验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者按试验方案要求将试验种子及时送交指定单位,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性鉴定、食用品质品尝由具有相应能力的鉴定机构(组织)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品种试验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及时、准确地做好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建立并完善品种试验档案,向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试种子数量不足的,取消申请者当年参试资格。因参试的种子质量未达到相应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的,生育期不符合要求等因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当年品种试验数据作废;非转基因品种经检测确认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及时销毁试验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试验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试验,不得再申请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有造假行为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试验的种子或者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试验经费、取消承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