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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平安湖州”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力争今后3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依法进行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路政管理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以及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管理,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
(五)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行为,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对所在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违规企业设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定期通报运输企业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从管理方式、科技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形成社会对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道路建设程序,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二)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进行排查治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依法进行更换。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
(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318、104国道及重要省道沿线、省市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视频指挥调度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并向乡镇延伸,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