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4〕41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科技部《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省科技厅《
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公共研发属性,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在日照市注册或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按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择优推荐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须在日照市,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能力。拥有行业知名专家及较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研发技术应用于生产并产生一定效益,孵化形成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承担研发机构外部技术合作项目。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投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投资能力,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机构年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六)近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报送佐证材料。申请单位对提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区县(功能区)推荐。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四)审查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考察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考察意见,提出备案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申请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场地、人员及设备材料。
(1)研发场所证明;
(2)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1)单位章程;
(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经鉴证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5.研发情况材料。
(1)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管理运行、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报举办单位和区县(功能区)科技局审定。
第九条 坚持分类绩效,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