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2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完善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特制定《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10〕109号)精神,特制订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的办法,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
二、申请原则
1、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申请一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亲属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26元*80%=2690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2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房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2008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四)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2年度领取退休金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