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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物行政部门: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文物局。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环境整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二)完成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已经通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初验涉及整改的,已经按初验意见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 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应当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半年后3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延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验收时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实施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上述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文物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文件应当附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当以电子版形式报送。

(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部门应当补充的所有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验收。

(三)承担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