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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浙海渔发〔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原《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为做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渔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

二、继续将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内陆水域的使用问题依照《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