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苏医保规〔202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医保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2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7月12日
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规范我市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残疾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不包括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康复项目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附件1)。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附件2)。
三、康复治疗机构
(一)定点康复机构。
1.经确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经确认的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定点机构。
(二)定点康复机构条件。
1.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康复科并配有专职康复医师(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并有相应的康复治疗专用设备及场地。
2.定点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具有规定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资质,愿意提供优良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保监督管理。
(三)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
人社、残联、卫生等部门共同从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择优确定。
(四)定点康复机构管理。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规范管理,量化服务标准,编制周期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