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2008〕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铁岭、沈阳、辽阳、 鞍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所涉税费款不按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国库,而缴入省财政厅特殊金库,因此,征收管理中不使用综合征管系统。已办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税务登记的,立即在综合征管系统注销。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使用发票,统一由沈阳市和平分局发售。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向哈大专线铁营段相关单位发售发票,已发售的应立即收回。
附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保证征收缴纳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缴纳的成本和负担,根据省政府决定(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0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预〔2008〕363号)和《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辽财预〔2008〕5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共同建设的高速铁路及其基础设施项目,由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公司)承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岭至营口段(以下简称哈大铁营段),是指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途径辽宁省境内铁岭、沈阳、辽阳、鞍山和营口五市的北起铁岭市昌图县南至营口盖州市20个县区行政管辖区域(未含各类开发区)的施工区段。
第三条 省局负责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的法规解释、征收管理规程和流程的制定,各项税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协调。
第四条 哈大公司,负责汇总申报缴纳哈大铁营段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五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分局),统一负责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省局稽查局,负责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第七条 其他地方税务机关,未经省局批准不得对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实施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税费,是指哈大铁营段建设中涉及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等。
第九条 哈大公司,在和平分局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和办理发票事务等。
第十条 哈大铁营段施工经营中使用的地税发票,由哈大公司统一在和平分局按相关规定领购,并接受管理。
第十一条 哈大公司汇总缴纳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不能提供“
资源税管理证明”应税矿产品的
资源税。
修筑铁路路基所用其它粘土和建筑用砂石课税数量,按实际使用量确定。
修筑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用建筑用砂石课税数量,按建筑物和构筑物体积包含建筑用砂石比例折算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缴纳。
第十三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在
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应税房产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按1.2%税率申报缴纳
房产税。租用房产,按租金收入12%的税率代收代缴
房产税,按5%代收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第十五条 哈大铁营段建设所有相关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哈大公司监督和汇总缴纳。
第十六条 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哈大公司每月15日前,向和平分局汇总申报哈大铁营段涉及的各项税费,使用税收缴款票证,将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各项应纳税费缴入省国库“1010910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税费收入”科目,将个人所得税缴入省国库“1010609其他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十八条 哈大公司按月向和平分局提供《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缴纳明细表》纸质一份和电子文档。
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规定,通过预算支出按季度支付给省局代扣代征税费款2%手续费。省局及时全额划转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时全额划转到和平分局,和平分局及时全额支付哈大公司。
第四章 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哈大公司办理涉税事务中遇到问题,应向和平分局请示,也可会同和平分局向省局请示。
第二十一条 省局征管处负责哈大铁营段征收管理规程、流程制定和相关工作协调;省局计统处负责哈大铁营段税费款结算管理;省局发票所负责哈大铁营段发票管理;省局流转税处、财行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负责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的法规解释;省局财务处负责哈大铁营段手续费管理;省局稽查处负责安排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第二十二条 和平分局第二税务所统一负责哈大铁营段涉及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征收科负责受理税费款申报和征收,计会科负责手续费管理,综合业务一科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发售。
第二十三条 和平分局办理哈大铁营段涉税业务中遇到问题,直接向省局请示。
第二十四条 和平分局每月份向省局征管处和计统处报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缴纳明细表》,每季度向征管处和财务处报送手续费支付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哈大铁营段建设期起,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