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5〕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2〕5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适当拓展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特殊情形。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费用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全面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1.明确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2.合理确定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门诊和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分别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降低救助标准。

  四、规范救助资金结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