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财采监字〔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2〕5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升委托代理专业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绍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绍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升委托代理专业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代理评价对象
第二条 采购代理评价对象为在我市登记,从事代理市级预算部门、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章 采购代理评价方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评价表》(附件),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方法。
第四条 评价指标按评价主体和评价环节,分解设置在政采云评价系统中,从采购代理委托开始直到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打分,项目合同备案的2天内,评价系统生成项目总体得分,并在政采云平台公布。
第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办事程序、采购活动执行考核等评价内容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由各评价主体打分。采购信息公告、质疑投诉信访评价分在项目履约验收后由各评价主体打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招标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采购文件,应当说明评价相关情况,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评价表》作为采购文件附件。在组织评审、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时,予以告知。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
第七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代理机构明确代理服务范围,商定采购代理收费。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具体收费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示。
第八条 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采购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文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文件工本费。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杜绝收支混乱、变相收费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九条 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数量、类型和代理评价得分情况即时公开。
第十一条 采购人结合代理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协商代理收费时参考。
第十二条 评价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在30日内提出整改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用救济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采云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项目代理质量评价结果,如对打分情况有异议的,在评价结果出来的2个工作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申请信用修复,市财政局采监处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实事求是地对项目代理质量作出评价,不得恶意给予差评、敷衍了事随意评分,对其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非代理机构原因,项目终止,项目评价结果予以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执行。
抄送:省财政厅、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代理评价体系表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原因说明 |
采购文件编制(35分) |
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未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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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标书内容表述不完整、准确,引起重大误解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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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标的功能、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验收标准等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产生歧义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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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而不执行的;无国家标准应当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而未执行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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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的采购文件(合同,标书等)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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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文件工本费,违反规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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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现电子开标、评审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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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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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办事程序(12分) |
3 |
供应商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到场领购采购文件或到现场参加开标、谈判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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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提供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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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然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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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应商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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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执行(30分) |
5 |
对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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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的扣分,安装后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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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需重新组织评审的,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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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评标未按程序执行,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设置评分项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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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职责履行情况未予以记录报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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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予以记录报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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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未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并书面报告理由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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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公告(8分) |
2 |
采购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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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格式不规范、内容存在虚假欺诈情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委会名单、评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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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及时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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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受采购人委托,未按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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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信访(15分) |
5 |
因代理机构原因,正当质疑未及时答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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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疑成立转入有效投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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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计、财政检查发现项目代理存在违规事实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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