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的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城市布局和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企业从老城区退出搬迁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退城入园)改造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第 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对象、条件和园区
(一)实施的范围: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的老城区
(二)实施对象:工业企业。
(三)入驻园区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技术先进、发展前景良好;
3、符合产业布局和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园区投资强度、扩能条件。
(四)企业入驻园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城区园区。
二、企业搬迁补偿
主要由土地补偿和损失补偿等组成。
(一)土地补偿。搬迁企业国有土地的收储而给予搬迁企业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指企业按原性质原用途计算的土地使用权损失。其补偿标准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补偿标准,参照拟收回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补偿标准,按拟收回时的原出让土地用途及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损失补偿:企业搬迁过程中除土地之外的损失而给予搬迁企业的经济补偿。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损失。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不动产主要包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等,仅补偿动产搬迁和安装费用;
2、流动资产损失。主要是存货损耗,仅指存货搬迁的合理损耗;
3、企业停产损失。补偿时限: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前一年,全负荷生产的,停产损失补偿按不超过 6个月计算;未全负荷生产的,停产损失补偿按不超过 3个月计算;停产的,不计算停产损失。补偿标准:停产损失补偿总额=月份数×补偿面积×40元/月.平方米;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有证房屋按房产证载面积计算,无证房屋按不高于实测面积的50%计算。
4、其它损失。
三、企业搬迁改造升级奖励
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奖励由搬迁奖励和改造升级奖励等组成。
(一)搬迁奖励。鼓励退城入园企业加快搬迁改造升级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10%一次性奖励。
(二)改造升级奖励。对列入“退城入园”计划且已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 10%-15%予以一次性奖励。 奖励,采取“一企一策”的政策。
四、退城入园工作规程
(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向市退城入园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城入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所在城区、土地、资产、生产经营等情况;
2、入园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入园地点、入园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投产时间、产出及效益分析等情况。
(二)申请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在征求企业搬迁落地园区、国土、规划、环保和市城发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市退城入园改造升级工作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