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05日 吉地税发〔2009〕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即日起,营运车辆税收委托运输管理机构代征,具体代征范围由各地地税机关与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代征协议由各级税务机关同当地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现就代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完善代征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指导各地开展代征工作,并就此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和相关标准代征营运车辆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