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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1998年2月9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

(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或转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应给予使用单位适当补贴。

第十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协调有关方面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为培育和推荐名优产品和企业,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至10元征收,其具体标准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区分大、中、小城市规定。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要求时,按规定返还。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降低专项用费征收标准或决定免收。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减免专项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是: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推广及应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返还的专项用费;

(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征收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各征收单位凭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专用证明到省财政厅领取专用收据。

专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