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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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所):
为加强全省监狱系统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提升监狱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司 法 厅
湖 北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2015年8月10日
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加强全民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高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本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鄂政发〔2012〕29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监狱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补贴标准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监狱在押即将刑满释放(含拟呈报减刑)的服刑人员。余刑2年以内、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内(上述年龄以刑满释放日计算),能坚持正常学习、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愿望需求。
第三条 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条 服刑人员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监狱所在县(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监狱服刑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具体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监狱与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接组织,监狱(所)和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申请资金补贴等各项工作,按照鄂人社发〔2010〕69号、鄂财社规〔2011〕19号和鄂人社发〔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