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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23〕 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 〔2022〕 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价格构成,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以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各路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区气源综合价格。如今后转供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确定市区气源综合价格测算方式;气源包括浙能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等。

二、启动条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规定涨跌幅度但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抵冲。以2023年4月份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一个基期价格。

三、联动范围。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户。

四、联动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气量等资料。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