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4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核价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
二、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一)明确执行时间。对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明确费用分担。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1.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浙发改能源〔2021〕177号)要求,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