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
苏价规〔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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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和《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物价局等部门修订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是指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校车费:校车费是指幼儿园自设或者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实际及规范化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成本情况以及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下列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一)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
(二)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