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辽财税〔2016〕4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