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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干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