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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文旅法〔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演出经纪机构首次申报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的,应当报送曾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材料。 
  二、演出内容应按批文规定严格执行。如有需要加唱、加演的节目,应与正式申报的节目一并报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报送完整的中、外文节目资料(文字或视听资料)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应对申报的团体和个人资信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演出举办单位申报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对未发现有资信方面缺失及曾参加危害我国家主权活动的,应提供书面材料。 
  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提交自己能够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义务的声明。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演出项目,演出举办单位应附送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中应按“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和委托、投资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涉外及涉港澳台巡回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法规规定的演出申报(备案)、节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监管等责任,派员随团进行管理。如发现演出举办单位不履行应尽义务,以委托承办、协作举办等名义将有关责任转交演出所在地承办、协作单位,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备案工作,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执法机构。对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餐吧等场所举办的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二、加强演出内容审核 
  演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情形,对内容不合法的演出,坚决不予批准。需要返场加唱、加演的节目,应当与正式演出的节目一并报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演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要求举办单位报送完整的中、外文节目资料(文字或视听资料)。 
  三、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的审核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外事部门应当严格事前审核把关。对冠以“皇家”、“国家”、“国立”等名义的国外文艺表演团体,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在国的有效证明文件;对临时组织的演出团(组),举办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报(批)文中予以明确。对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国外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需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另行报批。对曾经参加危害我国家主权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坚决不予引进。 
  四、加强对举办单位与委托、投资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核 
  依法规范演出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演出项目,应当要求举办单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