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粮法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8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12日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省、市、县政府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食品安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
第五条 政府储备原粮应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储存安全水分值可适当放宽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 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检验制度。承储企业收购、采购的政府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
第八条 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苏粮仓〔2020〕9号)要求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各地粮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九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后,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加强信息化管理,推进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十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政府储备质量、品种。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11月底前书面报送本级粮食部门,县(市、区)、设区市粮食部门汇总粮食质量检查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四条 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政府储备粮食,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
第十五条 粮食部门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和考核,强化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承储企业应定期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检验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