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
(一)充分认识评估重要性。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将评估作为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监管,督促责任主体切实开展评估,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优化城市、集镇、乡村规划布局和工程项目选址,合理有效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进一步加强对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等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明确评估责任主体。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评估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严格执行评估规范
(一)严格依据规划开展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分区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做到评估全覆盖。
(二)严格执行评估规范标准。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根据建设和规划项目类型和地质灾害种类特点开展。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评估级别,不得随意缩小评估范围,不得随意简化评估程序。各资质单位开展评估,不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级单》。
(三)严格落实评估资质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事评估工作。已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应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任何资质单位不得越级承接评估业务。省外资质单位在我省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的,不再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但仍应公开承揽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区域评估
(一)扩展区域评估范围。各地要按照《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配合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索扩大区域评估范围,推进区域统一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基于地质环境条件,综合考虑各类工程项目和不同施工强度条件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并分类提出防范措施。
(二)强化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开,在评估环境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确保一次评估,多项目、多频次使用。各地应结合职能职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其他评价评估相结合,建立评估结果互认和共享机制。
四、严格评估审查
(一)开展评估结果专家咨询。资质单位受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审查由委托开展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回避原则自行组织。审查专家组从国家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湖北省地质专家库中抽选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家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一、二级评估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三级评估审查专家不得少于3人。
(二)落实专家审查责任。审查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对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规范)和管理要求提出书面意见,评定评估报告质量等级,对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治措施和建议,并对审查意见、评估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