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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发改服务〔2016〕4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4〕154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单位,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建立完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稳步推进,给节能减排、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交通安全上,通过卫星定位监控、驾驶员持证上岗等管理措施使事故率有所下降,但由于专用车辆体积大,存在视觉盲区等问题,给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仍造成了重大影响,安全形势依旧严峻。

各级职能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依法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管理,将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和驾驶员持证上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指导,完成更新

所有在温州地区从事运输服务的专用车辆(包括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在我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市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带行驶记录装置的卫星定位系统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语音提示设备,并保证车辆运行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其中卫星定位系统和语音提示设备已推广使用,但对原有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新和提升。

全市专用车辆必须安装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安装的相关技术要求详见浙散办〔2015〕57号文件或与市散装办联系)。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语音提示设备和客户端管理软件技术标准要规范统一,确保所有专用车辆均纳入省卫星定位安全监管平台。车属企业可选择负责浙江省专用车辆运营服务的卫星定位服务商为所属企业服务,以便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车属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核发《浙江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时,要出具由运营服务商提供的安装证明、产品质保书、技术规范书、服务承诺书等作为申请核发使用证的依据,否则,不予核发全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安装使用证。

三、加强培训,持证上岗

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我市从事驾驶专用车辆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对通过考核的专用车辆驾驶员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

针对专用车辆驾驶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每年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定期免费为驾驶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具体时间为每季末最后一个星期五,参加培训的驾驶员需提供《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报名表》、身份证及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免冠二寸标准证件照一张。

对于未取得专用车辆《培训合格证》驾驶员所属企业,应及时将培训报名表上报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作为培训及执法的依据。

四、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一)加强专用车辆使用证的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使用证的管理,对已纳入省卫星定位监管平台并安装符合要求的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的专用车辆由当地散装办向市散装办及时申请核发使用证工作。对使用证实施年度检查制度,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2月在使用证上贴年度检查合格标志,使用证每五年更换一次,于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换证。

原则上对未经住建部门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和不符合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生产企业所有的专用车辆,不予发放使用证。

(二)加强专用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专用车辆办理登记、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应当要求专用车辆所有人提供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的安装使用证,否则不予办理。

(三)加强专用车辆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管理

全市各级散装办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专用车辆未按条例有关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应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并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属于驾驶人责任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逾期未安装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如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专用车辆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或非正常使用的企业或个人,依据省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予通报,确保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专用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的管理

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出入生产企业或建筑工地的专用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参加培训;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专用车辆监控平台检查

全市各级散装办要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将违法情况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多次违规的驾驶员,注销其《培训合格证》,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1-2分的信用扣分。

五、其他

对于专用车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交警支队报告。联系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黄云令,电话:88960232;市交警支队秩序大队董建文,电话:88300265。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