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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4〕89号)精神,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加强征缴协作配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科学制定征缴计划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等数据函告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并定期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欠费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地应建立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社会保险联动的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季度向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各级经信委及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在处理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社、地税部门对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理和追缴工作,依法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予以偿付。通过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在全市形成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征缴工作机制。

二、完善征缴工作措施,健全征缴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程序,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措施。

统一市、县五险合一征缴模式,成立五险合一征管机构,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一票”征收,杜绝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缴费。严格落实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地税、人社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规〔2015〕4号)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催缴和清缴工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开具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依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查实用人单位账户有存款的,地税部门应与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核对、确认欠费险种及金额,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拨后仍不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缓缴纳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地税、人社部门加大对重点欠费单位清欠力度,坚决防止前清后欠现象的发生。对符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规定,确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人社、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认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予以核销。

加强非正常户的联合认定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联合认定机制。联合认定后,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应停止生成非正常户的征缴计划。

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联合公告制度,依法加大对恶意欠费单位的打击力度,将连续经营并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地税、人社、财政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清欠和管理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对一般失信单位,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已缴纳和未缴纳的社保费明细,使每一位职工第一时间知晓权利义务的实现情况,也使欠缴社保费问题及时暴露出来。对较严重及严重失信单位,实行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和失信惩戒,并报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进一步优化人社、地税、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保险费四方联网实时征管系统”和“多方协作平台”,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征缴数据比对机制。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每年应定期核对征缴数据,保证社会保险费应征、实缴、欠费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依法开展社保费征缴,推动全民参保登记

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